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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******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5-04-20 02:39:38        

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

 

潭人社发[2013] 41号
 

 

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******工作的通知


 

 

  各县(市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,各有关单位:
 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参加******工作,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***法》(***令第三十五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(***令第四十六号)、《******条例》(***令第586号)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******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  一、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、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,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(包括事实劳动关系)的所有务工人员(含农民工)参加******,缴纳******费。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为从事***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***,******费。
  二、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******费以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,并以总承包单位和工程项目为名称办理务工人员******的相关事宜。总承包工程中的***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******费的缴纳由总承包单位负责,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办理此部分务工人员的******相关事宜。
  三、建设工程项目缴纳务工人员******费按工程合同造价中的人工费乘以建筑行业******费率。工程合同造价中人工费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5%计算。
  四、建设工程项目缴纳******费实行浮动费率。******经办机构应凭上年度******费收支情况,按照规定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参加******的缴费费率。
  五、建设工程项目******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。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******经办机构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。
  六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******的管理、指导和督促。建筑施工企业应主动做好参加******的各项工作。
  七、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******参保手续后,******经办机构应及时出具其参保证明。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,对所有新建项目均应查验******经办机构开具的******参保证明。
  八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按属地原则履行******责任。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,应于24小时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;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,应于24小时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;所有事故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,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***认定申请。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***认定申请的,***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、工会***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,可以直接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***认定申请。
建筑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***认定的,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申请***认定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《******条例》规定的原应由******的***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负担。
  九、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发生***,经***,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***、影响劳动能力的,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。劳动能力鉴定由建筑施工企业、***务工人员或直系亲属向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***会提出。
  十、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、鉴定为职业病的,按照《******条例》和省、市有关规定享受******待遇。同时参加了意外伤害商业***的按商业***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。
务工人员******待遇涉及本人工资的,统一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取值标准。
  十一、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******应在******协议***机构就医,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***机构急救。认定***后,经******经办机构确认,务工人员******的费用,可在******协议***机构挂账,由******经办机构与协议***机构直接结算。非协议***机构不实行挂账处理。
  十二、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应由************的******待遇,原则上由******经办机构直接***到***人员的***帐户。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垫付的相关费用,凭相关资料到******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。
  十三、***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******期满后***仍未终结的,继续由***************费直至***留薪期满为止,其******关系相应终止。
  十四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******和待遇***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,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******或未按时足额缴纳******费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。
  十五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,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******的服务和协调工作,定期交流和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参加******及相关收支情况;建立***预防机制,按规定从*********中列支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***预防。
  十六、水利、电力、交通工程等施工企业参加******可根据行业特点参照本通知执行。
  十七、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 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2013年6月7日               2013年6月7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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